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125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老聊临路以东、济邯铁路复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荆新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通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3476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3476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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