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685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云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兴华西路72号凤城建安公司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开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通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秋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云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已由申请人聊城云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