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执他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禹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通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聊城仲裁委员会(2022)聊仲裁字第4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以(2023)鲁15执353号案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辖区,由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更利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聊城仲裁委员会(2022)聊仲裁字第492号裁决书由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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