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502民初13150号 原告(反诉被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通运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县一建)与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莘县一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莘县一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华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企业总部)b1、b2、b3、b4、b8、b9楼房》拖欠的工程款13333414.82元;二、判决被告华鼎公司以13333414.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1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判决被告华鼎公司承担设备闲置损失779438.36元;四、判决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华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企业总部)一期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企业总部)一期B1、B2、B3、B4、B8、B9楼施工。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1.框架一层,砼浇筑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70%;2.主体完成验收合格,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3.工程达到竣工条件支付至合同额的70%;4.工程竣工28天内结算完成,结算完成14天内,付到结算额的95%;5.余额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定后,被告因工地及施工手续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2020年12月31日原告才正式开工。2021年4月27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框架一层,砼浇筑完成,被告应付完成工程量的70%即7447128元,然而被告只支付工程款3904928元。原告方为履行合同,继续施工至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支付完成的70%即4259303.29元。被告只是答应付款,但至今未付。由于被告工程款迟迟未拨付到位,造成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直到停工。原告要求对所有施工项目进行清算,清算额支付后再行协商后续施工或解除施工合同。截止2021年10月26日,原告已施工完成的承建项目工程款为17238342.82元(根据双方鉴定意见确定),被告方已支付3904928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333414.82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鼎公司辩称:莘县一建项目经理在工程中的不当行为以及乙方造成工程逾期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我方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依据如下:一、莘县一建项目经理在工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不当行为。每周项目例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会议现场发言记录和录音,以及莘县一建工作人员在嘉明企业总部工作群中留存的照片、工作记录、莘县一建公司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各劳务班组的通报等,可以证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提交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致使甲方项目工程严重逾期。《施工合同》载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2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擅自离场>3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根据会议签到表字迹、会议现场照片、会议纪要,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低于合同约定的22天和擅自离场>3天的规定,据此我方要求承包人承担3万元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条款3.2.3约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审核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根据会议签到表字迹、会议现场照片、会议纪要,实际在场的项目经理不是***,***没有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据此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合同条款3.3.1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派的项目部组织机构和施工队伍进行考察后,若发现有挂靠、转包及承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实际派到施工现场的不一致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或自愿接受罚款10万元。根据每周项目例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会议现场发言记录和录音,以及莘县一建工作人员在嘉明企业总部工作群中留存的照片、工作记录,莘县一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各劳务班组的通报等,发现工程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实际派到现场的不一致,据此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合同条款3.3.5约定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审核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如原管理人员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审核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每周项目例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会议现场发言记录和录音,以及莘县一建工作人员在嘉明企业总部工作群中留存的照片、工作记录,莘县一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各劳务班组的通报等,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且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3天,据此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0元/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二、莘县一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工程严重逾期。莘县一建违反了《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关于合同180天竣工的工期约定,工程已严重逾期。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4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承包方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竣工时间应为2021年6月30日。但莘县一建主体验收时间已到2021年8月27日,仅完成了项目竣工工程量的70%就已经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且在我方函告督促的情况下至今未落实竣工计划,给项目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合同7.5.2条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延误,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注:空白)支付违约金。总工期延误超过28天,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承包人责任,对已完工程量按审定造价的(注:空白)%结算;如应急情况下,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采取抢赶工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定上限。据此,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法律允许的最高额付违约金,对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或按审定造价法律允许的最低额结算,承包人承担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抢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并加倍承担逾期延误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三、莘县一建所诉收到款项的金额与事实不符。甲方向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提供的莘县一建会计账号实付330万元,我方向莘县一建现场管理人员***提供的莘县一建公司账户实付4464948元,甲方共给乙方付款7764948元,均有转账记录和收据为证。据此,可证明莘县一建所诉收到的工程款金额3904928元不属实,并且乙方现场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发包人借款数笔,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用于工程建设。综上,莘县一建所诉与事实不符,莘县一建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华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华鼎公司与莘县一建签订的施工合同;二、判决莘县一建承担因管理人员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2640000元;三、判决莘县一建赔偿因延误工期导致不能及时销售回款使华鼎公司增加的财务成本费用2239866.29元;四、判决莘县一建承担已完工部分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3935357.83元。事实和理由:一、莘县一建对于本案总价包死的工程在分阶段施工的前期工程报价虚高,而对于后施工工程报价则远远低于正常造价,这种报价先施工的工程如果按照投标分项结算能够获得巨额不当利润,而后面施工的部分则必然巨亏,这也是莘县一建为什么故意违约,同时要求按照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进行结算的根本原因。通过同时期发包另一工程的宏运公司投标清单对比能够非常清楚地看出莘县一建主张按其投标清单报价计算已经施工部分价款的不公平之处。1、莘县一建的《投标文件》与同期中标承建的宏运建安公司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莘县一建后期要施工的金属窗综合单价每平方234.81元,工程量6989平方,宏运建安金属窗综合单价每平方440.41元,仅此差价1436938.40元。目前,已经完工的宏运建安金属窗安装实际工程花费每平方520元,而莘县一建清单才234.81元,仅为实际安装费用的二分之一不到,由此可见莘县一建工程清单的综合造价以主体为界前高后低悬殊巨大,做标书的时候做好了故意违约的前期准备。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明知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放任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意违约。合同条款3.2.1约定,项目经理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2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擅自离场>3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根据会议签到表字迹、会议现场照片、会议纪要,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低于合同约定的22天/月、擅自离场连续>3天的情况每月都够9次,属于违约方明知自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希望或放任自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故意违约。据此我方要求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每次擅自离场连续>3天的每次3万元的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条款3.2.3约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审核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根据会议签到表字迹、会议现场照片、会议纪要,实际在场的项目经理不是***,***没有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据此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万元,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合同条款3.3.1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派的项目部组织机构和施工队伍进行考察后,若发现有挂靠、转包及承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实际派到施工现场的不一致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或自愿接受罚款10万元。根据每周项目例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会议现场发言记录和录音,以及莘县一建工作人员在嘉明企业总部工作群中留存的照片、工作记录,莘县一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各劳务班组的通报等,确认工程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实际派到现场的不一致,属故意违犯以上条款合同约定,据此,我方要求莘县一建无条件退场。合同条款3.3.5约定,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审核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如原管理人员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审核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每周项目例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会议现场发言记录和录音以及莘县一建工作人员在嘉明企业总部工作群中留存的照片、工作记录等,由莘县一建单位资格报审表中2020年12月31日提供的管理人员花名册中9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3天的情况每月都够9次,属于违约方明知自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希望或放任自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故意违约。据此我方要求承包人承担9位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3天的每人每次1万元的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违约金: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共计14个月,具体计算日期至解除合同生效之日止。项目经理:3万/人*14个月*9次=378万元;管理人员:9人*1万/人*14个月*9次=1134万元。(2)由此增加的融资成本费用:2640万元*0.015元/月*14个月=554.4万元。(3)由此增加的楼房销售减值价差费用2021年6月29日前与目前房地产每平方按1000元的价差计算:1000元/平方*14800平方=1480万元。(4)由此甲方给客户增加的逾期交房违约滞纳金,日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不设定上限。2546.64平方*6080元/平方=15483571元*5%o*245天=1896.7万元以上四项总计:5443.1万元。2、合同7.5.2条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延误,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___支付违约金。总工期延误超过28天,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承包人责任,对已完工程量按审定造价的(注:空白)%结算;如应急情况下,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采取抢赶工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定上限。因承包人是故意违约并造成总工期延误达232天以上的恶劣后果,根据以上预留的空格条款及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定上限的规定截止本诉讼执行完毕之日我方要求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故意违约惩罚性违约金3234万元。计算方式: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3月7日止共计245天,2640万元*5%o*245天=3234万元。二、我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采取抢赶工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莘县一建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前高后低做的故意违约的前期准备,以及承包方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故意违犯合同约定擅自离场的合同约定导致后续抢赶工期措施费用巨大,为此,我方要求按合同总额2640万元减去已付的7764948元的剩余款项18635052元作为另行安排施工队伍采取抢赶工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三、***在莘县一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载明为项目副经理,根据每周项目例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照片、会议现场发言记录和录音,以及莘县一建工作人员在嘉明企业总部工作群中留存的照片、工作记录,莘县一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各劳务班组的通报等,也能确认***是莘县一建在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据此,要求***在其施工期间在我方的借款及约定的利息抵充工程款或由莘县一建承担。四、因莘县一建违法出借资质给***,并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我方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因诉讼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莘县一建负担。 反诉被告莘县一建辩称:华鼎公司反诉状中所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莘县一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华鼎公司的反诉请求和反诉主张均不能成立。1.莘县一建向华鼎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是根据华鼎公司的招标文件制定的报价清单,施工合同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华鼎公司在反诉状中称后期分项工程单价过低的观点不能成立,也没有事实根据。2.华鼎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与莘县一建没有任何关系,应由华鼎公司自行承担延误工期的一切法律后果。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2.4.1及12.4.4约定,华鼎公司应于框架一层砼浇筑完成后完成工程量的70%,华鼎公司应于收到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审发签发,并在签发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但是莘县一建于2021年4月份在达到上述第一个支付节点后就向华鼎公司申请支付节点工程款7459200元,华鼎公司审核后认定节点工程款金额为7447128元,并要求扣除此前已支付的劳保费404928元和安全文明设施费532800元,故于2021年4月29日让莘县一建先行开具第一个支付节点的工程款收据一张,计款6509400元。但是时至今日,莘县一建只是收到华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904928元(节点工程款350万元、劳保费404928元)。即华鼎公司至今尚未付清合同约定的第一付款节点的应付款项,已构成合同的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莘县一建仍尽力垫资进行了部分后续施工,直至无力继续垫欠账后停止施工。因此,即使案涉工程延期完工,过错也完全在于华鼎公司一方,莘县一建无任何过错。其次,在案涉工程施工前期(第一个付款节点前),莘县一建一直按照约定指派施工负责人员现场安排施工进度,除因设计变更天气和环保要求等无法施工以及因反诉人的原因造成停工外,莘县一建不存在停工现象。华鼎公司所称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到岗情况不属实,与其所主张的工程延期责任也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在华鼎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后的工程断续施工期间,莘县一建的项目管理人员均有人在施工现场,如说某一个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按约定完全到岗也属于正常现象,过错完全在于华鼎公司一方。退一步来讲,即使假设莘县一建在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在华鼎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前存在个别的违反在场要求的情况,华鼎公司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已经达到了其主张的违约条款。另外,华鼎公司反诉状中主张的计算方法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3.2.1条行文最后一段以及第3.3.5行文第二段约定是根据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天数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固定的,而不是华鼎公司所称按月计算违约金。华鼎公司在其误以为施工期间频繁召开施工进度会议,并未对参与施工的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擅离现场问题提出过异议,并且监理方也设立了施工日志,完全能够证明华鼎公司对于莘县××排的施工管理人员是认可的,并且也不存在因此延误工期的情形。华鼎公司反诉称项目副经理***向其借款事宜,莘县一建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华鼎公司应向***主张权利,莘县一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鉴于上述基本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停工的过错完全在于华鼎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华鼎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5日,华鼎公司(发包人)与莘县一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慨况:1.工程名称: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企业总部)一期工程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路以北、嘉隆路以西;3.标段:一;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企业总部)一期B1、B2、B3、B4、B8和B9楼施工;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26640000元,其中综合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环保措施费等所有措施费按4%计取。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2发包人代表:***。3.2.1承包人项目经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低于22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擅自离场>3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3万元违约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承担1万元违约金;如原项目经理客观已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审核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开工前七天提交。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派的项目部组织机构和施工队伍进行考察后,若发现由挂靠、转包及承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实际派到施工现场的不一致等现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或自愿接受罚款10万元。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双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审核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如原管理人员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审核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金5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管理人员,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延误,每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XX(注:空白)支付违约金。总工期延误超过28天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承包人责任,对己完工程量按审定造价的XX%(注:空白)结算:如应急情况下、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采取抢赶工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设定上限。12.4.1付款周期。1.框架一层浇筑完成,付完成工程量的70%;2.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3.工程达到竣工条件,支付至合同额的70%;4.工程竣工28天内结算完成,结算完14天内付到结算额的95%;9.余额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为收到申请单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为收到后14天内审完签发;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为签发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提起申请,监理人14天报发包人28天内审批完,发包人组织监、承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法为自验收合格后15天起视己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其违约金计算: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费用;同时每延期移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xx(注:空白)万元违约金。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14.竣工结算。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监理人收到申请后14天内报送,发包人到后14日天内审完并签发付款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28天内付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28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为收到提交申请后56天,并满足结算审核单位相关要求后。(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手续后14天内。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起计算24个月。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5%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16.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结算资料或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未提供总承包服务等其他事项。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结算资料或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未提供总承包服务等其他事项。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无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期延误”是约定:“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于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承包人违约的约定为:“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施工合同》签订后,莘县一建即开始了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31日开工,B1、B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B3、B4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B8、B9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2月8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7月5日。在施工过程中,在主体施工阶段,因涉及变更、天气、修路、回填土方、用电线路检修、春节放假等因素,经监理单位同意,莘县一建数次申请顺延工期102天(莘县一建主张102天,实际为106天),监理单位在莘县一建提交的《工程联系单》上盖章同意。施工过程中,莘县一建派其生产经理***担任案涉项目部副经理。 莘县一建主张案涉全部工程主体于2021年8月27日验收后因华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而停止施工。2021年9月24日,华鼎公司向莘县一建发出函件,主要内容为:案涉工程主体通过验收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已严重超出合同竣工日期。目前,莘县一建在项目现场施工人员严重不足,施工进度明显不符合项目进度要求,为确保工程不影响投入使用,避免因施工进度问题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求莘县一建务必于2021年9月27日前编制合理竣工计划,并附保证实现该计划的详细措施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在此期间建设单位将暂停工程款拨付,视工程组织进展情况进行拨付工程款,并保留追诉莘县一建逾期竣工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权利。 华鼎公司向莘县一建付款情况:2020年12月31日付款404928元(莘县一建出具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一期工程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为合同总额的1.52%)其中通过***账户转账至莘县一建账户374928元,通过***转账给***30000元;2021年2月4日付款532800元(莘县一建出具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该款通过***账户转账至莘县一建账户;2021年4月29日莘县一建出具6509400元收据(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项目一层完成节点工程款),2021年4月30日通过***账户向莘县一建账户支付200万元,2021年5月7日通过***账户向莘县一建账户支付50万元,其余款项华鼎公司主张系***2021年4月27日前经办的五笔借款390万元及相应利息109400元;2021年11月10日付款27220元(莘县一建出具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迎接聊城市领导观摩增加道路和围挡费用),该款从***账户支付至莘县一建账户。另外,施工期间,***经手向华鼎公司借款六次,分别为:1.2021年2月10日借款60万元,***书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出借人为***,借款利息为0.015元,借据载明同意在嘉明项目工程款中扣除,该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2.2021年2月24日借款50万元,***书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出借人为***,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该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3.2021年3月3日借款140万元,***书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出借人为***,借款利息为月息0.015元,该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4.2021年3月11日借款20万元,***书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出借人为***,借款利息为月息0.015元,该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5.2021年3月31日借款120万元,***书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未载明出借人,借款利息为月息壹分伍厘,借据载明可从嘉明企业总部项目工程款中扣除,该款由***账户转账至***账户;6.2021年5月28日借款100万元,***书写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出借人为***,借款利息为月息壹分伍厘,该款由***账户转入莘县一建账户(莘县一建认可系华鼎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系华鼎公司该项目投资方的资金管理人员,***系***之妻。 审理过程中,莘县一建申请对变更增加价款、已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因华鼎公司原因工期延期造成的工人机械台班费、设备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聊城岽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聊城岽信基建鉴字2022第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变更增加价款为78461.12元;2.已完合同造价为16980781.6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16600566.31元,安装工程造价380215.29元);3.施工现场已进场未安装及已定做未进场的材料,由法庭根据审理判决。因该次鉴定,莘县一建支出鉴定费230000元。 华鼎公司申请对已支付款项在工程逾期后因资金占用产生的财务费用进行鉴定,聊城正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莘县一建与华鼎公司涉及的已付款项在工程逾期后因资金占有产生的财务费用为2239886.29元,其中无争议部分1032853.46元,存在争议部分1207032.83元。因该次鉴定,华鼎公司支出鉴定费30000元。 华鼎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已施工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经检测鉴定,该工程存在以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1.B1B2#楼、B3B4#楼、B8B9#楼多处楼板存在裂缝,属于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应进行处理;2.B1B2#楼、B3B4#楼、B8B9#楼板顶(非屋面层)支座负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点率分别为:52.9%、52.1%、36.5%,施工质量不满足《混疑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经复核验算,B3B4#楼及B8B9#楼一层顶板支座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B1B2#楼、B3B4#楼、B8B9#楼其他各层(非屋面层)支座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进行处理。3.B1B2#楼、B3B4#楼、B8B9#楼柱根普遍存在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问题,局部位置进行了抹面补修,但修补方式不规范,未解决外观质量问题,柱根蜂窝麻面属于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应进行处理。4.B1B2#楼、B3B4#楼、B8B9#楼部分楼板支座负筋局部位置有露筋现象,属于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应进行处理。5.B3B4#楼1层顶板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允许偏差要求,应进行处理。6.B1B2#楼、B3B4#楼、B8B9#楼部分填充墙木楔防腐处理不规范、不到位,防腐浸泡不彻底及未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楔数量约占抽检总数的40%,木楔周围填充砂浆局部疏松不密实,不符合设计要求,应进行处理。7.B8B9#楼屋面防水插座多处龟裂、渗漏和积水现象,女儿墙压顶卷材收头处未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部分伸出屋面管道泛水高度不足,上述问题均不符合设计及《屋面工程质重收规范》GB50207-2012的要求,存在渗漏隐患,应进行处理。8.B1B2#楼、B3B4#楼、B8B9#楼室内回填土所抽检区域的压实系数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处理。9.B3B4#楼的1-2-A轴及2-3-A轴基础梁挠度过大,属于外观质量一般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应进行处理。10.B3B4#楼1-3-D-F区域1层顶、B8B9#楼1-3-D-F区域1层顶己施工完成的混疑土压顶,部分存在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问题,属于外观质量一般缺陷,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应进行处理。11.经现场调查,B1B2#楼、B3B4#楼、B8B9#楼均有一小部分结构构件未施工完成,主要集中在楼体中部外造型位置,应及时进行施工。针对以上质量问题,建议采取一些方案进行修复处理:1.B1B2#楼、B3B4#楼、B8B9#楼多处楼板存在裂缝的处理方案。裂缝处理采用粘贴碳纤维布相结合的方法。先采用板底压力尚裂缝走向骑缝粘贴长度400mm碳纤维布(高强度I级,300g/m2),裂缝每侧各200mm长,粘贴范围沿裂缝全长,相邻碳纤维布搭接不小于10mm。2.B1B2#楼、B3B4#楼、B8B9#楼板顶(非屋面层)支座负筋骨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处理方案。在板顶面,沿南北向支座负秀粘贴一层碳纤维布。B1B2#楼加固处理范围为一、二、三层顶板,以及四层1-5G-L区域顶板;B3B4#楼加固处理范围为二、三层顶板;B8B9#楼加固处理范围为二层顶板。支座两侧碳纤维布长度各为900mm,碳纤维布宽度100mm,碳纤维布中心距400mm,碳纤维布规格300g/m2,高强度I级,结构采用A级胶粘贴。以B3B4#楼二层顶板1-3-A-C区域为例,加固示意如下图所示。3、B1B2#楼、B3B4#楼、B8B9#楼柱根普遍存在蜂窝麻面等外观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将柱根存在的蜂窝麻面部位的混凝土进行剔凿、清理,涂刷界面剂后采用高一标号的徽膨胀细石混凝土或水泥基灌浆料进行浇筑补平。4.B1B2#楼、B3B4#楼、B8B9#楼部分楼板支座负筋局部位置有露筋现象的处理方案。在露筋部位进行混凝土凿毛、钢筋除艉、冲洗,并采用1:2水泥砂浆,将露筋部位抹压平整。5.B3B4#楼1层顶板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允许偏差要求的处理方案。对B3B4#楼1层全部顶反,板底粘贴碳纤维布,具体做法如下:东西向粘贴碳纤维布一层,碳纤维布宽度100mm,碳纤维布中心距200mm,碳纤维布规格300g/m2,高强度I级,结构采用A级胶粘贴。南北向粘贴碳纤维布一层,碳纤维布宽度100mm,碳纤维布中心距200mm,碳纤维布规格300g/m2,高强度I级,结构采用A级胶粘贴。6.B1B2#楼、B3B4#楼、B8B9#楼部分填充墙木楔防腐处理不规范、木楔周围填充砂浆局部密实的处理方案。取出防腐处理不规范的木楔,将木楔整体在防腐剂中浸泡不少于10分钟,拿出风干后再使用;剔除疏松不密实的填充砂浆,采用1:3干硬性水泥砂浆填实。7.B8B9#楼屋面防水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剔除明显老化,严重龟裂部位的卷材,按原设计要求重新铺设,剔除及重新铺设区域为:①12-3-D-F区域、东侧距东女儿墙6m内区域;②1-3-A-D区域:醇正侧距西女儿墙7m内区域、东侧距东女儿墙3m内区域;③1-3-F-J区域:西侧距西女儿墙7m内区域、东侧距东女儿墙6m内区域。女儿墙压顶卷材收头处增设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屋面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增设一层防水卷材,下翻进水落口杯内不小于50mm:伸出层面管道的卷材收头处增设金属箍进行固定;伸出层面管道泛水高度不足250mm的,补做泛水至不小于250mm。8.B1B2#楼、B3B4#楼、B8B9#楼室内回填土原起初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案。采取花管注浆加固的方案进行处理。注浆处理范围为全部室内回填土,即B1B2#楼:1-5-A-L区域,B3B4#楼:1-3-A-J区域。B8B9#楼:1-3-A-J区域。注浆材料选用水灰比0.8:1的纯水泥浆,掺杂入水玻璃,具体掺杂入量视漏浆情况而定,如浆液下渗透量少,可不添加水玻璃。注浆压力为0.3~0.5MPa。注浆管采用ф32×2mm热轧钢管,注浆孔直径90mm,注浆孔深度3m,注浆孔间距2m,梅花形布置。9.B3B4#楼的1-2-A轴及2-3-A轴基础梁挠度过大的处理方案。将梁顶凿毛,采用M40聚合物水泥加固砂浆分层抹压找平,并压入一层钢丝网片。10.B3B4#楼1-3-D-F区域1层顶、B8B9#楼1-3-D-F区域1层顶已施工完成的混凝土压顶存在蜂窝麻面外观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将压顶存在蜂窝麻面部位的混凝土进行剔凿、清单,采用M40聚合物水泥加固砂浆分层抹压找平。11.B1B2#楼、B3B4#楼、B8B9#楼均有一小部分结构构件未施工完成的处理方案。完成浇筑施工,已绑扎完钢筋的应先进行钢筋除锈。因该次鉴定,华鼎公司支出鉴定费120000元 华鼎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翰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修复费用为3935357.83元。因该次鉴定,华鼎公司支出鉴定费60000元。莘县一建称,对鉴定机构的修复方案可以考虑,但不同意承担因修复所支出的费用。 审理过程中,莘县一建与华鼎公司均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莘县一建与华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确认实际开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在主体施工阶段,因涉及变更、天气、修路、回填土方、用电线路检修、春节放假等因素,经监理单位同意,莘县一建数次申请顺延工期102天(工程联系单累计延期天数为106天),依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应顺延工期102天。案涉工程主体验收合格最后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扣除顺延工期102天,施工至主体验收合格用时为137天。同时,《施工合同》并未对施工节点对应的时间进行约定,且施工至主体验收用时也未超过180天合同工期,故本院对华鼎公司关于莘县一建将主体施工完毕时已超过约定工期的主张不予认定。 莘县一建与华鼎公司均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本院依法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华鼎公司应向莘县一建支付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根据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莘县一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为17059242.72元(变更增加价款78461.12元+已完合同造价16980781.6元)。莘县一建要求支付已进施工现场未安装及已定做未进场的材料费用179100.1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鼎公司已付莘县一建工程款问题,莘县一建所开具四张收据上显示2020年12月31日收款404928元、2021年2月4日收款532800元、2021年4月29日收款6509400元、2021年11月10日收款27220元,其中前三笔款项属于合同约定(含变更)工程款7447128元,2021年11月10日收款27220元属于合同外款项。关于***所出具六张借据的款项性质问题。首先,六张借据虽载明借款人为***,其中五张借据载明出借人***,另一张借据未载明出借人,但六张借据所涉款项均系通过***账户支付,2021年5月28日100万元借款汇入莘县一建账户,其余五笔款项均汇入***之妻***账户,同时,莘县一建认可的几笔收款均是通过***账户支付,综合分析***、***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并且莘县一建向华鼎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收据中收款金额与2021年4月30日通过***账户向莘县一建账户支付200万元、2021年5月7日通过***账户向莘县一建账户支付50万元及***于2021年4月27日前经办的五笔借款390万元和相应利息109400元一致的合计金额一致,应视为莘县一建以开具收据的形式认可了***于2021年4月27日前经办的五笔借款390万元及相应利息109400元属于支付工程款,同时,***账户2021年5月28日汇入莘县一建账户的100万元借款也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莘县一建认可此100万元为工程款)。因此,华鼎公司应付莘县一建工程款8612114.72元(17059242.72元-404928元-532800元-6509400元-1000000元)。莘县一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确定以华鼎公司所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本案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莘县一建要求华鼎公司承担设备闲置损失779438.3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莘县一建要求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鼎公司的反诉请求。莘县一建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其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因合同未约定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实施管理的违约责任,本院参照合同关于“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约定,确定莘县一建向华鼎公司承担违约金4万元。华鼎公司要求莘县一建承担擅自更换其他项目管理人员违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经鉴定至2021年8月27日主体验收合格时工程款为17059242.72元,此时,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华鼎公司应付莘县一建工程款应为11941469.90元(17059242.72元×70%),而华鼎公司仅支付工程款8447128元,尚有8612114.72元未付,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莘县一建停止施工具有合同依据。因莘县一建并未延误工期,华鼎公司要求莘县一建承担项目经理未现场管理的其他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虽然莘县一建已完工工程经过验收合格,但其仍应承担质量责任。经司法鉴定,已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鉴定机构出具了维修方案,但莘县一建拒绝维修,故其应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费用3935357.83元予以赔偿。因莘县一建并未延误工期,停工符合合同约定,华鼎公司要求莘县一建赔偿因延误工期导致不能及时销售回款使华鼎公司增加的财务成本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12114.72元; 二、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8612114.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如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不能给付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则用嘉明新型工业智创园(企业总部)一期B1、B2、B3、B4、B8和B9楼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解除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六、反诉被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实施管理违约金40000元; 七、反诉被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修复费用3935357.83元; 八、驳回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77元,由原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501元,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64976元;工程价款鉴定费230000元,由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6753元,由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20179元,反诉被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74元;财务费用鉴定费30000元,由反诉原告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质量、维修方案鉴定费120000元,维修费用鉴定费60000元,由反诉被告莘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