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高国有,男性,1973年05月10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仇小军,男性,1977年06月10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西环路南段永安小区西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红生。
本院在执行高国有与仇小军、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仇小军、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24191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