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顾少向、顾洪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2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顾少向,男性,1974年7月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顾洪光,男性,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仇小军,男性,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执行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莘县西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顾少向、顾洪光与***、仇小军、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