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62号之二
原告: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西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星光山水文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赵道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权,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0元及利息损失;2、依法确认原告对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750920元及利息(利息以347509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莘县通运花园二期1-5号住宅楼”工程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前述工程项目,现原告已经完成工程建设。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同时,被告拖欠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莘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额超过3000万,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冀相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