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恢657号
被执行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18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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