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153号之一
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西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红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宗国,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临商公路西侧(伊园街北)。
法定代表人:郑春来,经理。
被申请人:王申普,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霞,经理。
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申普、山东顺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莘县御景华府项目中的房产(价值120万元)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1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位于莘县御景华府项目中的房产(价值120万元,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设立权利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