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西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红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桂霞,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通运路与大安街交叉口北1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道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张扬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