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

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保17号
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西环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李红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星光山水文园小区15号楼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赵道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莘县莘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15民初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 璐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向阳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