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阳谷县盐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746、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育才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万兆民,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河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姚贵国,局长。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阳谷县盐务局门头房位于阳谷县城博济桥办事处金河路34号临街一层东至西第7间、第8间、第9间门市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