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5557号
原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瑞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宽,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阳谷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莘县。
被告: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万兆民,经理。
被告:洪怀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阳谷县。
原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洪怀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森信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居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