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746.7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育才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万兆民,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河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姚贵国,局长。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应尽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2019)鲁1521执746.747号之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名下位于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河西路34号临街一层东至西第7、8、9间门市房进行了拍卖。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同意以该宗财产的流拍价743225元以物抵偿(2017)鲁15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74789元、(2015)阳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668436元。在执行过程中,又扣划了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的租金15000元[除交纳(2019)鲁1521执746、747号执行费外,还剩余2342元]归入(2019)鲁1521执746号案子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一款、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名下位于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河西路34号临街一层东至西第7、8、9间门市房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价7432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有限公司以抵偿(2017)鲁15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77131元、(2015)阳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利息668436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赵永辉
审判员 田立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