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311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育才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原告***与被告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业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孟丽芝
书 记 员 侯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