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阳谷县盐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1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盐务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鲁1521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鹿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