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伏城医养健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6号新**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徳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319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兆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山市于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开源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新**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3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区祥光路6号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城博济广场。
法定代表人:**同。
原审被告: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聊城市德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办公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阳谷伏城医养健康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徳融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山市于达商贸有限公司、新**财务有限公司、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恒信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德思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2)浙088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谷伏城医养健康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谷伏城医养健康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谷伏城医养健康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谷伏城医养健康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武向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