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732号
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6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