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某某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732号 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6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一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