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82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MA3DP3AC09。 法定代表人:张国之。 被保全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西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73370859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鲁1503财保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