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82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MA3DP3AC09。
法定代表人:张国之。
被保全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西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73370859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鲁1503财保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茌平县鹏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