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649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辖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前十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