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1343号
申请人:聊城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辖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前十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聊城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