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付士国、***等与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3民初3433号
原告:付士国,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原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枣乡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士国、原告***与被告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付士国、***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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