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3民初3433号
原告:付士国,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原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枣乡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先涛,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士国、原告***与被告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付士国、***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