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茌平县永正劳务服务中心、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114号
申请人:茌平县永正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经营者:苏振涛。
被申请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韩宗山。
被申请人:李恒新,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茌平县永正劳务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恒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永正劳务服务中心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恒新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茌平县永正劳务服务中心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恒新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5000元。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永正劳务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洪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继兴
书 记 员 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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