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融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长安中路北侧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259号号***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棠路2号恒大.海口湾一期项目8号楼一楼A(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家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88号新豪方大厦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融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镇颍河大道中段金岭金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茌平县方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融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商公司)、三亚哈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哈达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嘉寓公司)、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嘉寓)、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新新公司)、周口融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融信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0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茌平县方圆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07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因本案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属恒大地产的关联公司,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融商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不同意茌平县方圆公司的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通知,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不再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嘉寓新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且河南融商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最先立案,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茌平县方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