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行初37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彬,***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1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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