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23行初37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彬,***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12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枣乡街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茌平县方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