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1105号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ETTCX9A。
法定代表人:姜正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东平县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67788622G。
法定代表人:孙学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原告方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庞大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