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2772号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ETTCX9A,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正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杰,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67788622G,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学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以原告现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解,纠纷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9元,由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