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24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7年2月3日生,住茌平区
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旺,总经理。
被保全人:***(又名邹超、邹玉恒),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生,茌平区。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鲁1523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存款60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存款6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曹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