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执保26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7年2月3日生,住茌平区
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旺,总经理。
本院在(2020)鲁1523执保240号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现本院已作出(2020)鲁1523民初681-1号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茌平城建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