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02民催17号
申请人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付款人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南京龙蟠路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12月6日,收款人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出票金额3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佴永年
法官助理 马 锐 书 记 员 冉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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