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661号
原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22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君,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司法局东侧原城关国税分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心胜。
原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园林公司)与被告蚌埠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园林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