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20号
申请人:桐庐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申请人桐庐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黄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鉴定费等】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3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桐庐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山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黄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鉴定费等】,保全标的额为2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