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钻石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3民初822号 原告: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中南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571435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2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560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泗路29号中泰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670843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枣阳市宏冠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经济开发区枣蔡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7HFE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三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1P34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南钻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枣阳市宏冠石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被告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中南钻石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枣阳市宏冠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南钻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枣阳市宏冠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中南钻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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