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355号 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小***50米(玖龙纸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淼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4959号3幢27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金川科技园22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明淼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远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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