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537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RB8EAXX,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华鲁街225号。
法定代表人:史秀莲,经理。
被保全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80759834U,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何潘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康,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兴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