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310号
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RB8EAXX,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华鲁街225号。
法定代表人:史秀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80759834U,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何潘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康,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兴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