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2310号之一
原告: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史秀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康,经理。
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西军项目部,住所地:茌平县。
负责人:杨西军,经理。
原告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西军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又出于原告自愿,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3元,由原告聊城市茌平区义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兴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