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民初529号
原告:山东汇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牟庄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何潘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薛庄村028号。
原告山东汇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汇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山东汇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