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3民初3634号
原告:聊城市沃特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财富中心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办事处河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沃特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沃特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22年12月5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沃特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沃特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由聊城市沃特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