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3民初1523号
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安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C3H06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何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8075983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07月01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茌平县永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