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24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孟杰,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鸿图街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诉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1502执保字第124号冻结了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帐户8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帐户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旭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