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24号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南朱小区临街楼3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孟杰,经理。
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鸿图街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诉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旭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