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5426号
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武庄村村西275号。
法定代表人:武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鸿图街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种景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娇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5426号
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武庄村村西275号。
法定代表人:武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鸿图街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种景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