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执2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振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