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柴庄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县柴庄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21执异58号
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赵王河路418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2号出生,系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柴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柴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7号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阳谷南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齐南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柴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庄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南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模具)债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以下简称:阳谷工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执恢1009号通知书不服,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阳谷工商行称:贵院作出(2016)鲁1521执恢1009号通知书,认定柴庄建筑公司对南方模具建设工程价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侵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款的利息系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是实际指出的费用,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2016)鲁1521执恢1009号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柴庄建筑公司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我们的建筑工程款利息系实际工程建设中指出的费用,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其于2016年12月20日才向法院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应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柴庄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模具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执行完毕,异议人阳谷工商行于2016年12月20日就该案中柴庄建筑公司建筑款利息的优先受偿问题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申请执行人柴庄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模具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终结,阳谷工商行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超过了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的条件,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胥凤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