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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相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中成颐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北侧青垦路西侧青州工商联商务会馆1817号。
法定代表人:任衍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成颐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23226.8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州市309国道北侧西店便民市场在建楼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潍坊中成颐丰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当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申请审计、悬赏等措施。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上述被执行人因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7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