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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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781执恢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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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史永顺,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郭金红,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刘洁清,女,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路乐园建材市场2排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法,经理。
申请执行人***、***、史永顺、郭金红、刘洁清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25260元及利息。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3月11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审计、悬赏、拘留等措施。
6、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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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钟长亮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秦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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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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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石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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