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潍坊中成颐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中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法,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中成颐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北侧青垦路西侧青州工商联商务会馆1817号。
法定代表人:任衍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成颐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46008.8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11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州市在建楼房一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对上述在建楼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目前正在审查过程中。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审判员  张恩厚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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