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385号之一
原告: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玲珑山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7865N。
法定代表人:陈景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东众诚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万杰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120666。
法定代表人:巩象辉,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第三人: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1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6165811D。
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
原告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8元,由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会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