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385号
申请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中路273号。
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万杰路102号。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责任保全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5元,由申请人青州市建筑安装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会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菲